| 首页 | 文章中心 | 软件分类 | 最新软件 | 推荐下载 | 热门软件 | 最近更新文章 | 热门文章 | ||||||
|
|
||
|
||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涉及保险车辆肇事定损问题的批复
作者:不详 来源于:学车网 发布时间:2007-7-4 20:09:06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涉及保险车辆肇事定损问题的批复辽宁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队《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保发[1992]58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城市业务部同意,答复如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保险问题的通知》,是配合《办法》实施的文件。第一条中“保险公司在处理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赔案时,要按照《办法》和《机动车保险条款》,迅速、合理、准确地确定保险损失,与被保险人协商修复保险车辆和支付保险赔款”的规定与《办法》的规定并不矛盾,只是对保险公司给涉及交通事故的保险车辆定损时,从履行职责的角度提出的要求,并未排除公安在肇事车辆定损方面的作用。肇事车辆的定损应当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进行;涉及保险车辆时,召集保险公司参加。 此复。 |
|
[] [返回上一页] [告诉好友] [发表评论] [打 印] [ 字体:大 中 小 ] |
| 上篇文章: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须知 下篇文章:公安部关于对处罚交通肇事责任人有关问题的批复 |
| ∷相关文章∷ |
|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如何理解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正确适用地方性交通法规的通知 |
| ∷相关软件∷ |
| 关于本站 - 下载声明 - 下载帮助 - 广告联系 - 友情连接 - 搜索查询 | Copyright © 2004-2005 上海学车网 |
| 上海万隆驾校 报名热线(TEL):021-33719769,15800508815 QQ:815787938 手机短信:13167262338,15921955335 MSN:jx021@hotmail.com 传真(FAX):021-33718157 邮编(ZIP):200444 信箱:jx021@hotmail.com 上海总部地址:上海市沪太路顾村训练基地(离市中心最近的驾校基地) 浦东区沪南路55号 浦东区三鲁公路5569弄86号 闵行区空港一路虹桥机场 上海驾校是专业上海学车网,提供驾校培训,上海学车咨询等服务 版权所有:上海驾校 法律顾问:上海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上海驾校法律咨询 本站友情合作伙伴:上海万隆驾校 上海春申驾校 上海联农驾校 上海齐爱驾校 上海凤溪驾校 上海晟豪驾校 上海马陆驾校 上海五汽驾校 上海驾驶学校 沪ICP备06059920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