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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
作者:不详 来源于:学车网 发布时间:2007-7-4 20:11:25 |
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大量增加,严重危害了群众的生命安全,给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造成很大损失,为了严格依法处理这类交通肇事案件,现作如下通知: 一、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或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道路交通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 的,在具体分析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基础上,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负事故主要或全部责 任的肇事者,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如果国家、集体财产因此遭受损失,由公安机关根据肇事 者的责任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出赔偿意见,随同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作 为附带民事诉讼起诉。公民个人因他人犯交通肇事罪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要求赔偿。 三、外国人、无国籍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 交通肇事罪的,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的道路交 通事故,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时,应严格依法办事,并注 意掌握缓刑的正确适用。对重大道路交通肇事的典型案件,在公开审判时可组织有关人员旁听, 以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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