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软件分类 | 最新软件 | 推荐下载 | 热门软件 | 最近更新文章 | 热门文章
设为主页
收藏本站
联系我们
| 学车经验文章 | 汽车业内新闻 | 驾校学车趣闻 | 交通法规资讯 | 学车指南索引 | 汽车维修保养 |
当前位置:学车网文章首页交通法规资讯交通法规资讯→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如何理解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如何理解
作者:不详  来源于:学车网  发布时间:2007-7-4 20:15:21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如何理解

公交管[1997]208号

福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你总队《关于对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是否包括未受伤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请示》(闽交警法[1997]0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对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的伤残评定,关系到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申请重新伤残评定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受伤一方当事人,也包括未受伤的其他各方当事人。

此复。

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二日


[] [返回上一页] [告诉好友] [发表评论] [打 印] [ 字体: ]
上篇文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 
下篇文章:路交通事故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相关文章∷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涉及保险车辆肇事定损问题的批复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辆转卖未过户发生事故经济赔偿问题的批复
·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正确适用地方性交通法规的通知
∷相关软件∷
  关于本站 - 下载声明 - 下载帮助 - 广告联系 - 友情连接 - 搜索查询 Copyright © 2004-2005 上海学车网 

上海万隆驾校
报名热线(TEL):021-33719769,15800508815 QQ:815787938
手机短信:13167262338,15921955335 MSN:jx021@hotmail.com
传真(FAX):021-33718157 邮编(ZIP):200444 信箱:jx021@hotmail.com
上海总部地址:上海市沪太路顾村训练基地(离市中心最近的驾校基地)
浦东区沪南路55号 浦东区三鲁公路5569弄86号 闵行区空港一路虹桥机场
上海驾校是专业上海学车网,提供驾校培训,上海学车咨询等服务
版权所有:上海驾校 法律顾问:上海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上海驾校法律咨询
本站友情合作伙伴:上海万隆驾校 上海春申驾校 上海联农驾校  
上海齐爱驾校
上海凤溪驾校 上海晟豪驾校 上海马陆驾校 上海五汽驾校 上海驾驶学校
沪ICP备06059920号